青海新闻网讯 最近,海东地区进一步明确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以有效制止建设项目管理中末审批就建设,末验收就投产的违法行为。
海东地区明确规定,今后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对选址不符合县城总体规划和环境功能区要求的项目、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小”、“新五小”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的项目以及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区域环境承载能力或新增排污量无法在本区平衡的项目坚决不予批准。同时对区域性污染十分严重的民和县地区,不再批准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严重的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者:达海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