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新闻网讯 近日,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一起盗伐林木的案件,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赵某管制1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石某罚金1500元。
被告人李某等人居住在互助县的北山林区,该林区系国家级森林公园。2004年12月至2006年1月,被告人李某、赵某、石某三人相互勾结并伙同他人,先后窜入北山林区的扎伦沟、西华沟等地作案5次,盗伐柏树23株。其中,被告人李某盗伐林木数量6.216立方米;赵某盗伐林木数量3.422立方米;石某盗伐林木数量2.154立方米。
互助县法院审理中认为,被告人李某、赵某、石某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以构成盗伐林木罪,应给予刑事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大平 贵鑫)